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196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GWM2E。
法定代表人:秦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柠,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系被执行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系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执行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柠、***未履行出资认缴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现出资时间未届满,故申请人以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要求追加**柠、***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陆 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