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22民初1076号 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08号桂之杰工业园1、2、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GWM2E(1-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柳城华侨农场第一作业区一分场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NL91Q5X。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5KP0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壮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名下价值共693708.42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3505128020210000360),为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康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城分公司、***名下价值共693708.42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窗体顶端 案件申请费3989元,由申请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