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549号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02787。
法定代表人: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平,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曹庄新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阚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