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887号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02787(1-1)。
法定代表人:晏斌,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平,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曹庄新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玉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王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