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890号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02787。

法定代表人:晏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平,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家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续壬壬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