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890号
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02787。
法定代表人:晏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平,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家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续壬壬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