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
法定代表人: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红,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蒋道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儿子。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蒋道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依据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蒋道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张为凡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