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

法定代表人: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红,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蒋道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儿子。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蒋道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依据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蒋道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张为凡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