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4073号
原告:湖北利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汉口创业中心孵化大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利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利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