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执6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B。
法定代表人:林孝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4989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204室,组织机构代码:693037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6030号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302室、303室、305室、306室、307室、310室,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402-408室、410室,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10室,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602室、603室、604室、605室、606室、608室、609室,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701室、703-706室、708室、709室,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0号内综合楼底层商场B、C、D、E、H,址于厦门市长青路182号房产,已向首封法院上海浦东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厦门泉季酒店有限公司股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俞伟强
审 判 员  吕娜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易麦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