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6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
关于***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案款307519元。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查封,暂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石林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307519元。申请执行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