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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2民初1490号
原告: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04187B。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93339M。
法定代表人:黄德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许玥,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知公司)与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鹏鹏和被告延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延寿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24284.92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率计算的利息;2.延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1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延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卓知公司与延寿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卓知公司负责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的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延寿公司委托项目经财政审核或第三方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基数,结合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房457号规定计算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优惠率40%支付;工程预算编制费应在卓知公司提交项目送审材料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付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如延寿公司存在违约,还应按咨询费用总额的5%向卓知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支付酬金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合同签订后,卓知公司按延寿公司的委托完成了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延寿公司也将服务成果交送莆田市财政局审核,莆田市财政局做出最终的审核结论。根据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价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延寿公司应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24284.92元,但延寿公司无故拒绝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延寿公司辩称,一、卓知公司投标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卓知公司应当受答辩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约束。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款项支付方式为“提交完整的项目送审预算材料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付80%;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免息付清”,故答辩人向卓知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前提是,卓知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预算材料必须先送至莆田市财政局审核,且审核结果必须是合格的,答辩人才能按约定费用的80%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莆田市财政局审核,卓知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预算材料的净核减率6.99%,系不合格;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的规定,故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二、答辩人于2020年9月已将莆田市财政局预算审核结论通知卓知公司,但截至起诉,卓知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申请报告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卓知公司对因其违约而导致答辩人拒绝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情况是认可的。三、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答辩人应当向卓知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那么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付款条件应当同时满足“1、提交完整的项目送审预算材料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付80%;2、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免息付清;3、申请进度款需提交申请报告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3个条件,答辩人才能向卓知公司付款,但卓知公司至今未向答辩人递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及发票,故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卓知公司也无权诉请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综上,应驳回卓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卓知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二、招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各一份,欲证明2018年6月8日卓知公司与延寿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卓知公司负责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的工程预算编制,并对咨询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进行约定的事实;
三、《莆田市财政局关于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卓知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延寿公司应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24284.92元,并支付违约金6214元及逾期利息的事实;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是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份,欲证明延寿公司提交的证据四已被废止的事实。
延寿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二中的招标文件应以延寿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为准;对证据二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本案净核减率6.99%,误差超过3%,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核费用应由编制单位即卓知公司自行承担;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不予确定,附条件质证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2018年6月8日,竣工验收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均发生在2018年,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对本案依然有效,卓知公司提供的证据四和本案无关。
延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公开选择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公告、卓知公司所作的招标文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双方之间就付款条件已进行了明确约定;卓知公司所做的工程造价预算不得大于莆田市财政局核定金额±3%;卓知公司在投标函中明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其的合同的事实;
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各一份,欲证明卓知公司所做的工程造价预算净核减率为6.99%,莆田市财政局对主要核减或核增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的事实;
三、延管文【2020】49号《告知函》一份,欲证明延寿公司于2020年9月间估算审核结论通知卓知公司,卓知公司员工签收该函的事实;
四、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一份,欲证明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的事实。
卓知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根据招标公告,只有工程量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核减超过3%时卓知公司才承担违约责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卓知公司未收到证据三,对该证据无法确认;证据四已废止。庭审后卓知公司书面向我院表示延寿公司提供的证据三上的签字,确为卓知公司员工所签。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延寿公司和卓知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综合认定。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更名为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知公司)。
2018年延寿公司就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作要求记载“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曝光,被曝光清单编制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在本市参加投标”。卓知公司参与投标,并承诺受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约束。之后卓知公司中标,并于2018年6月8日与延寿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卓知公司负责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为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造价管理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并编制工程预算材料送有关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2002]4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40%计取,并以经财政审核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基数;提交完整的项目送审预算材料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付80%,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免息付清;申请进度款需提交申请报告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卓知公司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延寿公司5%违约金;如因延寿公司原因违约,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卓知公司5%违约金;如延寿公司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卓知公司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等内容。
2018年12月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卓知公司按延寿公司的委托完成了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延寿公司将送审材料交送莆田市财政局审核。
2020年8月27日莆田市财政局作出莆财建审预【2020】28号《关于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记载该项目送审造价64554861元,审定额60042457元,净核减4512404元,净核减率6.99%;根据莆财建【2014】214号文件计算,该工程预算审核费为125216元,若误差率超过±3%的,请按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莆田市财政局作出上述通知的附件即工程预算审核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日;审核报告载明工程造价预算误差的原因,不仅包括工程量的核减,还包括材料单价变化等原因。
2020年9月15日,延寿公司将上述莆田市财政局莆财建审预【2020】28号通知告知给卓知公司。双方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卓知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延寿公司表示其于2018年12月12日将卓知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材料送莆田市财政局审核,并对卓知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24284.92元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无需支付。
另查明,莆政综【2009】11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出台,《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延寿公司委托卓知公司提供福建延寿山庄三期亲水客房区改造提升项目造价咨询,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项目送审预算材料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付工程造价咨询费80%,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免息付清,现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预算也经莆田市财政局审核,故卓知公司要求延寿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24284.92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卓知公司同时要求延寿公司支付以12428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率计算的利息,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以经财政审核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基数,并约定延寿公司未按时支付咨询酬金的,应向卓知公司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故本院调整为延寿公司应支付以124284.9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还约定,如因延寿公司原因违约,则按咨询费用总额支付给卓知公司5%违约金,现卓知公司要求延寿公司支付违约金6214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延寿公司辩称因卓知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预算材料不合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其无需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文件记载“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工程预算价误差(以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不得大于±3%;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曝光,被曝光清单编制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在本市参加投标”。卓知公司编制的预算与莆田市财政局审核造价误差超过±3%,但根据莆田市财政局审核报告的记载,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3%的原因,不仅包括工程量的核减,还包括材料单价变化等原因,现延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造价预算误差率超过±3%”系“工程量清单误差”引起的,延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6月16日废止,故本院对延寿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延寿公司还辩称卓知公司未依约提供申请报告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虽约定申请进度款需提交申请报告及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是卓知公司履行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故延寿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延寿公司的其他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24284.92元及该款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6214元;
三、驳回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9元,减半收取为1454.95元,由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72元、由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3.23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倩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冀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