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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300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号15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04187B。
法定代表人:王慧。
原告**与被告**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瑾君
代书记员 郭晟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