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2762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住吉林省丰满区。
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陈忠权,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陈忠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忠权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紫光秀苑X号楼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GX000020XXX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忠权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紫光秀苑X号楼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GX000020XXX,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