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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2762号之二
申请人:***,女,汉族,住吉林省丰满区。
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款85万元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账号:0720622011015200000XXX)存款40万;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
二、冻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东南湖大路支行(账号:22001310071052501XXX)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