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5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晨,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合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97708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止),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46元,保全费5000元,另承担执行费13130元。但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鋆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13388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