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91号
申请人: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北宫东街5996号1号楼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793868677。
被申请人:山东润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山东中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东路666号A2楼-102室,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70100MA3CDUHC29。
申请人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山东中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5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