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7523号之一
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北宫东街5996号1号楼1204。
法定代表人:田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欣,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东路666号A2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允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和众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冀迎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