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曜中,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原衡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秋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佼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先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彰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上诉人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及原审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衡阳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另案(后撤诉)中委托鉴定案涉工程量的主要依据为案涉测绘图四,衡南县自然资源局于二审中申请在该测绘图中签章的人出庭证实测绘图为设计草图而非实际施工或竣工图,故其在二审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量进行据实鉴定,有利于查清***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上诉人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尹 驰
审 判 员 丁枥澎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斌
书 记 员 陈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