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414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对原告***与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衡南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14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422民初14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逊
审 判 员 贺银华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