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法定代表人:谢秋生,执行董事。

被告: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原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先柏,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公司、衡南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原告***因涉嫌伪造国x家x机x关x印章罪被衡南县x公x安x局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