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法定代表人:谢秋生,执行董事。
被告: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原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先柏,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公司、衡南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衡阳市三尚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12日,原告***因涉嫌伪造国x家x机x关x印章罪被衡南县x公x安x局立案侦查。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