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1296号
申请人: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备,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申请人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执行案款xx元、执行费xx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xx元,合计xx元,由被告张备、***、******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按比例分担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上述被申请人xx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特斯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xx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各xx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三、以上一、二项实际冻结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的价值财产合计不超过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