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3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文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才坚,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紫兰,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
原审被告:深圳桑德丰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健民路2号B栋4楼。
法定代表人:文斌斌。
原审被告:曾丙新,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邝才坚、邝紫兰、***及原审被告深圳桑德丰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丙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桑德丰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