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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90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就涉案合同提起诉讼,本案处理需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