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90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就涉案合同提起诉讼,本案处理需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