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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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28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25栋二单元702室。
经营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皓,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煌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裁字【2021】第224号仲裁裁决,改判其与**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对裁决内容不服,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要求其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范围,于法无据;3.双方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争议,一审判决不存在劳动争议并未解决本案争议。
本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违法转包、分包,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特殊情形中,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工伤保险责任,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实质上是对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应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以用工主体责任实际是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先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对用工主体责任进行审理属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
综上,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尹 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乐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