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3440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民,黄石市黄石港区来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25栋二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498257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