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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3440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意民,黄石市黄石港区来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25栋二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498257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