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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 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槟,均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煌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湖北煌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2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