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
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槟,均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煌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湖北煌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2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