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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9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5729673T。

法定代表人:林柏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