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9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5729673T。
法定代表人:林柏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宏光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