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210民初3866号
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科创大楼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95286786L(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街道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MRWQ6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铁塔村西山原屠宰场院内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XEH8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二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572967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84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接收并承运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5件计1630台电能计量箱至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旧县村,约定运费8000元。但由于被告***在运输途中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24只电能计量箱损坏(其中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13台,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11台),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扣减了原告31848元运输费用作为赔偿(其中13台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的损失赔偿款14449元、11台单相六表位电能计量箱的损失赔偿款16381元、补货运费1018元),原告的前述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没有全面履行安全将全部货物运输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所造成,故原告所遭受的31848元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责任,减去原告应付给被告的8000元运费,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848元。由于被告***所驾驶的皖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皖B××**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属于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故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此具状,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造成24只电能计量箱损坏,只是造成9只电能计量箱损坏。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法庭驳回其缺乏事实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皖皖B××**主是***,挂靠我公司,我公司不参与盈利,所以我们不参与风险承担。
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述称,被告说9只损害,签收只是表明收到货,不能证明是收到完好无损的货,当时收货方反馈有损坏,安排人在售后方挑选,并支付了挑选费1800元,挑选破损的11只表箱有其他运输公司带回,期间我公司售后人员出差去福建处理此事,同时被告说供应商扣款问题,第一份描述的费用和事实不认可,1800元费用公司已经支付,所以我公司就减去了这笔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4日,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655件计1630台电能计量箱交由原告托运,原告又将上述货物交由被告***承运至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旧县村,原告与被告***约定运费为8000元。被告***皖驾驶皖B皖B2××**半挂牵引车、皖B皖B××**低平板半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由被告***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24只电能计量箱损坏(其中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13台,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11台),第三人中安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扣减原告31848元运输费用作为赔偿(其中13台单相四表位电能计量箱的损失赔偿款14449元、11台单相六表位电能计量箱的损失赔偿款16381元、补货运费1018元)。被告***所驾驶的皖B2皖B2××**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B×皖B××**平板半挂车挂靠在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被告***在运输途中发生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价值31848元的货物损失,因此被告***对上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所驾驶的皖B**皖B2××**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B**皖B××**板半挂车挂靠在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因此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货物损失与实际不符,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为31848元,扣减应支付给被告***的8000元运输费,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3848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皖南货畅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23848元;
二、被告南陵捷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