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8461159356R,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飞,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委托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霍洛旗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65364901,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樊耀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鄂仲字﹝2017﹞第04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账户(账号为0612***********7360)内存款1004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户(账号为0612***********8535)内存款1004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呼布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