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德智慧工程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内蒙古鸿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赵海录,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飞,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委托代理人:吴文斌,伊金霍洛旗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樊耀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账户(账号为0612***********7360)内存款10042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账户(账号为0612***********8535)内存款1004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呼布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