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7744号
原告:湖南怀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怀化瑞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海洋
被告:怀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胡诗军。
原告湖南怀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怀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怀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