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302执5439号
**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关于**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苏1302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为253000.00元,应收执行费369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足额缴纳执行费。
至此**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苏1302执5439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
受送达人
**市鹏辉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宿城法院执行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
唐莹
送达人
张永东、曹庆斌
EMS号
EMS时间
备注
EMS回单请粘贴在背面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苏1302执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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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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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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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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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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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东、曹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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