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初4385号
原告: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涌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龙,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峰,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
被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正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龙、李汝峰,被告爱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沈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行公司向本院就本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改装费用19万元及损失(以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爱升公司委托智行公司对其10辆东风御风车型进行改装,改装单价为每台车6.5万元,总金额65万元。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改装并交付使用。被告已支付改装费46万元,剩余19万元未付。
爱升公司就本诉辩称,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改装合同,涉案合同就车辆改装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有瑕疵,具体包含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车辆改装部分合同证书,二、原告改装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三、原告就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并且经原告书面确认,但原告并未积极解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的事实条件未成立,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车辆改装部分合格证书并对车辆改装质量问题进行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爱升公司就反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车辆改装部分合格证书;2.判令被反诉人因改装车辆不合格给反诉人承担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13万元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车辆《改装合同》,由被反诉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反诉人所有的10辆“东风御风”车辆进行改装,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装。合同第五条约定检验标准及方法:1、改装用料,加装设备的型号参数必须与附件的明细一致;2、改装质量,车内柜体保证五年内无开裂,如五年内有开裂的,自修好起延保五年,做工精细,无瑕疵,地板耐磨型的;3、改装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提供改装部分合格证书;4、甲方提车后,一年内为质保期(以改装发票开票日为质保起始日期),质保期内出现人为改装质量问题,乙方要无条件的快速免费维修。反诉人在接收车辆后,一直拖延交付车辆,并且被反诉人至今也未提供车辆改装部分合格证书。在改装车辆使用过程中,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未按合同附件约定加装“野狼牌”的电缆线及插头,每辆车均存在质量问题。在改装车辆使用至今已有三家合作单位向反诉人发函,要求对改装车辆进行维修或更换。反诉人发现上述问题后积极与被反诉人联系,要求被反诉人维修,但被反诉人一直推诿不进行处理。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车辆的改装者,对其改装部分应当保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对于改装产生的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应当提供合格证书。
智行公司就反诉辩称,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所提供的涉案十辆改装车辆符合约定的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加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爱升公司(甲方)与智行公司(乙方)签订《改装合同》一份,约定由智行公司为爱升公司的10台东风御风车辆进行改装,改装费每台6.5万元,共计65万元。双方约定甲方付清改装款且车辆验收合格后,乙方把车辆改装发票一起交付甲方。甲方在乙方住所地验收车辆合格,办理完相关付款手续后,即可办理提车手续。乙方改装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提供改装部分合格证书。甲方预交19.5万元为定金,乙方进行物料采购,在甲方提供车辆底盘并交付19.5万元改装款后,乙方进行生产,甲方在提车前再付总款3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付清。关于延期付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爱升公司交付预付款后,每逾期一周付款,甲方应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智行公司为爱升公司进行了车辆改装并实际交付使用。爱升公司共支付货款46万元,剩余款项未付。智行公司未将车辆改装部分合格证书交付爱升公司。爱升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改装车辆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爱升公司与智行公司签订的车辆《改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智行公司交付了改装后车辆,爱升公司支付货款46万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爱升公司提交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实智行公司交付的改装车辆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及瑕疵。关于付款情况,双方合同约定爱升公司应在提车前付清95%的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量无问题后付清。根据该约定,爱升公司仍应支付智行公司货款15.75万元(65*95%-46),剩余3.25万元作为质保金待智行公司履行完质保义务后另行支付。智行公司应负责对改装车辆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爱升公司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扣除货款,改装车辆虽存在问题,但爱升公司主张的免除费用没有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爱升公司虽逾期付款,但智行公司在提供车辆时存在瑕疵,双方均有过错,对于逾期付款的损失由智行公司自行负担,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爱升公司要求智行公司提供车辆改装部分的合格证书,符合合同约定,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
二、驳回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编号:SDZX2017YX208《改装合同》约定的10台东风御风车辆的改装部分合格证书交付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2元,由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由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697元;反诉费2900元,由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由山东智行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牟 阳
书 记 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