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6167号
原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1号楼25层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FMEA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F487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升公司)与被告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济元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济元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价款523687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案判决实际生效之日止)给爱升公司;2.诉讼费用由广济元公司承担;3.爱升公司申请保全费由广济元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爱升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368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案裁判文书实际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爱升公司与广济元公司针对老年人健康**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爱升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义务,但广济元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爱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广济元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济元公司(甲方)与爱升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NHKML2020122101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老年人健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载明:“签订日期:2020年12月1日乙方是专业从事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及医疗信息化技术服务的方案提供商及解决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服务原则1、服务项目:此项目为海南省甲方合作客户基本公共卫生重点人群**工作,甲方负责该区域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的市场开发和服务、维护……二、合作期限本协议拟合作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作有效期内甲方签约客户自动成为乙方服务对象,协议期满30日前双方协商下一合作期的合作事宜……四、服务费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1、支付标准(1)、合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老年人**服务费为65元/人,甲方向乙方支付慢××患者**服务费为25元/人,每年每台体检车服务人数不低于1万人(不含慢病患者人数),每台车年周期开始时间以乙方车辆到达海南省为准。(2)、甲方达成基本标准的90%即视为达标,乙方按照65元/人的底价模式与甲方结算服务费用,即每完成**一人,乙方收取65元的服务费用,单价超出部分归属甲方,实际**人数的确认以卫生院**确认的实施确认单为准。(3)、甲方未达成基本标准的90%,乙方按照70元/人的底价模式与甲方结算服务费用,即每完成**一人,乙方收取70元的服务费用,超出部分归属甲方,**人数的确认以实际**人数为准。(4)、乙方预先按照70元/人的底价模式与甲方结算服务费用,年度**完成后,双方进行核对,如甲方达标,乙方按照5元/人的标准给予甲方补差。(5)、**需要的医护人员由甲方提供,医护人员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因医护人员资质问题产生的纠纷、损失由甲方负责……3、回款方式及时间要求(1)、一次性支付: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度服务项目,由乙方配置相应服务车辆、设备、耗材试剂、信息化系统平台及技术指导人员,到车7天内,甲方客户一次性支付乙方总服务费。(2)、分次支付:乙方每台体检车服务甲方签约客户到车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年度合同款的30%,体检结束后对实查人数立即进行核算,核算无误后2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本年度剩余款项(乙方每服务一家甲方签约客户,甲方都需按照以上约定支付)。4、服务费结算:甲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回款,乙方根据回款进度情况对甲方签约客户进行服务……九、委托代理人1、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或者极少参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内容,则甲方需要指定一名委托代理人(下称受委托人)来处理与乙方合作的相关事宜。2、受委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仅限于签署/签收合作协议、签署/签收合作补充协议、签收乙方开具的客户发票、签署/签收其他法律文件等……4、甲方对受委托人代为行使权限或以甲方之名义所签署各项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均予以认可和承担……7、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职务:运营总监……”广济元公司和爱升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21日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
爱升公司提交的多份《健康**明细确认单》显示,服务对象儋州市新盈医院(海口广济元医院签约客户),在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65岁及以上**数量为474人,65岁以下人群**数量为39人,老年人群为64人;服务对象儋州市华垦医院,在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65岁以下**数量为47人,老年人群**数量为585人,老年人群**数量为36人;服务对象儋州市龙山医院,在2021年4月20日,老年人群**数量为54人,65岁以下人群**数量为19人;服务对象儋州市西联医院,在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老年人群**数量为497人;服务对象儋州市峨蔓镇卫生院,在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21日,老年人**数量为684人;服务对象儋州市中和镇卫生院,在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1233人;服务对象儋州市木棠镇卫生院,在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1364人,××**数量为76人;服务对象儋州市东城镇卫生院,在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1368(1165人+203人)人,××**数量为80人;服务对象儋州市光村镇卫生院,在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658(639人+19人)人;××**人数为29人;服务对象儋州市东城镇长坡卫生院,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23日,老年人**数量为853(837人+16人)人,××**数量为11人;服务对象儋州市光村镇新盈医院,在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65人;服务对象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医院,在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1141(682人+459人)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卫生院,在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1697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演丰卫生院,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老年人**数量为1058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振东卫生服务站,在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249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卫生院,在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383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卫生院,在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333人;服务对象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在2021年12月6日,老年人**数量为21人;服务对象为海口市美兰区白龙社区卫生服务站,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264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中心卫生院,在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820人;服务对象海口市美兰区咸来卫生院,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老年人**数量为432人。广济元公司均在上述**明细确认单院方**确认处**确认。
爱升公司提交的《回款明细表》显示,广济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7日向爱升公司支付14155元、20000元、26740元、107535元、70254元、70254元、46785元,共计支付35572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爱升公司与广济元公司签订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老年人健康**)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爱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广济元公司签约客户提供了**服务,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广济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爱升公司要求广济元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爱升公司本案主张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老年人**费用按照70元/人计算,65岁及以下**费用按照25元/人计算,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爱升公司主张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老年人**费用按照45元/人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支持广济元公司向爱升公司支付**服务费523687元{[(474+64+585+36+54+497+684+1233+1364+1165+203+639+19+837+16+65+682+459)人*70元+(1697+1058+249+383+333+21+264+820+432)人*45元+(39+47+19+76+80+29+11)人*25元]-355723元}。双方签订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老年人健康**)技术服务合同》并未约定逾期利息,但鉴于广济元公司逾期未支付爱升公司上述**服务费,给爱升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酌定广济元公司向爱升公司支付利息(以523687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10月12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实际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济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23687元及利息(以5236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本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爱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7元,由被告海口广济元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