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6030号
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伟。
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森鑫路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中星苑2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肖旭平。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森鑫路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为长沙市,本院依法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云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蓉
书 记 员 刘 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