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9号
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森鑫路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旭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森鑫路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胜
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
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