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4HEK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2号黄河三角洲广场SOHO1号楼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CUEK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20号润城第一大道2幢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375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磐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40号5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U70Q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英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东营磐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