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945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内蒙古人。
第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