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384号
申请人:成都治丰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14楼14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园台边供销综合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治丰元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47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45171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治丰元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聚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47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