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保109号
原告:***能电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东安街42号1-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77623267。
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忠,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信凯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上海路南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67514H。
法定代表人:肖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健,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君,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蔡建军,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勇,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屈继刚,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勇,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电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桂林恒泰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蔡建军、屈继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桂0302民初1799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街××栋××号办公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8号)及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街××栋××号办公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9号)。现被告**以生效判决书已驳回了原告***能电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街××栋××号办公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8号)及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路××号××街××栋××号办公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兼)书记员 宾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