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7687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古浪街聚银新都10号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2725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生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寇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