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474号
申请人: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园区泛亚物流中心A1幢407、4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17055N。
法定代表人:巨腾浚。
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路1615号云南省项目管理协会大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JAR63U。
负责人:郭亨强。
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山社区汇麟小区2号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CQ9D50。
法定代表人:张笑笑。
被申请人:郭亨志,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亨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亨志名下价值333590.3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亨志名下价值333590.3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