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024执保449号
浏阳市北盛镇嘉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德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浏阳市北盛镇嘉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保全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德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4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德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24532.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财产。
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存款(700余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如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嘉盛建筑器材租赁部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1024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