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材经营部、东某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647号 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县***道办事处朱***1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578号**国际1-1501(内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636号7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中西邻。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山社区汇麟小区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笑。 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分公司、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