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647号
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县***道办事处朱***1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578号**国际1-1501(内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636号7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中西邻。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山社区汇麟小区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笑。
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分公司、东***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升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