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1382号
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木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42Q7K12,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茶店村二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CQ9D50,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山社区汇麟小区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笑,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BRFG373J,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骈邑路88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木业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49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49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木业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