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1957号
原告:贵州省新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南侧青苑·香榭里1-3号楼3层1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8621693。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松松,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军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生态丽景1号楼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AJUF1B3G。
法定代表人:周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顺市烟草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紫云县格凸大道中段银城双城酒店裙楼4-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78541388J。
负责人:罗远辉,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新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军禾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市烟草公司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新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新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由贵州新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礼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利权
书 记 员 任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