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464号
原告:上海隆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130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树屏路152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隆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洲嘉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