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29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13036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上海隆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特7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上海隆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代付工程款563,161.35元、案件受理费2,358元等。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特7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