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洪中执字第587-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洪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009.35元及欠款603600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