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湖区南昌民营科技园民强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德安彭山林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洪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洪中执字第575号执行裁定书,终本(结)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决定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7435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