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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洪中执字第57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湖区南昌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德安县德安彭山林场。
本院在执行国网江西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对被执行人九江建宏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保
审判员  厉建军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震琦